【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今年度已接近尾聲,依勞基法規定,勞工符合法定年資時,應給予法定日數的特別休假,且應由勞工排定,以維護勞動力並落實勞工休息權。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尚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應折發工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的特別休假仍未休畢,即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如事業單位採用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勞工至108年12月31日結束時,尚有2.5日未休畢的特休,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將未休畢的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施。
但若未經雙方同意遞延,雇主即應折發2.5日應休未休的工資給勞工;如在109年12月31日結束時,勞工遞延的2.5日特休尚有0.5日未休畢,雇主應折發0.5日應休未休工資,不得再次協商遞延。
此外,如事業單位採用週年制(自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但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工作滿6個月後,取得3日特別休假時起算6個月期間),有勞工自106年10月31日到職,至107年10月31日年資滿1年,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有7日特休,若勞工至108年10月31日結束時,仍有3日特休未休,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將未休畢的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實施。
如未經雙方同意遞延,雇主即應折發3日應休未休工資給勞工;若至109年10月31日結束時,勞工遞延的3日特休中,尚有1.5日未休畢,雇主應折發1.5日應休未休工資,不得再次協商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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