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生煤用量即將超過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的一年1104萬公噸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卻在此時函文市府,依據18年前制定的管理辦法,告知中火得有10%增量。台中市政府強調,「環保標準理應更嚴格,不應放寬開倒車」,中央不應再為台電護航,請尊重地方自治。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表示,環保署依據18年前制訂的《固定汙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告知中火許可證操作得有10%容許值,然而,法規理應與時俱進,符合時代潮流,台中市議會4年前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已明確要求中火減煤4成,年生煤用量應減至1104萬公噸。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自治條例明文規定以「生煤使用量」計算,中火應減煤4成。因此,市府以中火設廠營運以來,最高103年使用量1,839萬公噸計算,4年內需減至1,104萬公噸,然而,台電卻以許可證核可量2,100萬噸減4成,於法不符,也違背減煤初衷。
「所有汙染都不容許誤差值!」環保局重申,中火為台中第一大固定汙染源,中央僅以一紙函文,就讓中火「得」有10%的誤差增量,增加超過百萬噸生煤,相當等於火力全開25天,為了人民健康,市府絕不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