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
驗光人員法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使驗光人員成為醫療法規定的醫事人員,受驗光人員法及相關法規規範,中央也開辦特種考試制度,鼓勵法規通過前已設立的眼鏡公司人員取得合格驗光人員資格,並成立驗光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表示,驗光人員法上路2年多時間,已成功輔導近4成眼鏡公司成立附設驗光所,一起照護市民的「靈魂之窗」。
衛生局表示,為使民眾找到合格驗光所,衛生局除積極透過相關公會及教育訓練場所,輔導符合資格者成立驗光所,衛生局官網也會定期更新驗光所設立資料,方便民眾上網查詢,民眾也可以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合格的驗光所相關資訊。
衛生局指出,驗光人員法規定,於10年期滿之翌日起,未成立附設驗光所的眼鏡公司,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呼籲眼鏡公司應要積極成立驗光所,另符合驗光人員考試資格者,還是要考上驗光師(生),且有執業登記才能執行驗光業務。
衛生局提醒,驗光人員法規定中央5年內應辦理5次特種考試,109年驗光特考報考時間已出爐,分別於109年1月及8月報名,6月及11月參加考試,呼籲符合應考資格的人員尚未參加特種考試或未考取者,應把握特種考試機會。
台中市林先生表示,長期以來有近視問題,所配戴的眼鏡都不舒服,最近發現隔壁的眼鏡公司成立驗光所,順利配到一副舒服的眼鏡,感受到驗光人員的品質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