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將由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特派記者巫月樺/台東報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將由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108年12月27日

經濟部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完成並公布修正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https://reurl.cc/4gDaKL),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表示,自109年1月1日起如欲申請臺東縣轄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認定及查核相關作業,將由縣府受理申請,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下載可至「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計畫-申請設置(https://reurl.cc/albezQ)」查詢或電洽縣府財政與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089-326141分機340。

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表示,我國大量仰賴進口能源,因此長期並積極推動能源管理工作,以追求經濟發展、環境保護與能源安全三贏的目標。針對創能領域,我國於99年4月30首次訂定發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期間因應國際情勢和技術沿革而多次修正,最新版本於12月18日完成並公布。

財經處指出,本次修正重點為擴大地方辦理、完善行政作業、提升用電安全,以及綠能永續環保。以下分別列舉部分修正項目,供關心此一議題之各界工商團體與民眾參考:

一、 擴大地方辦理:原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由縣市政府辦理,提升至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應依電業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完善行政作業:例如增訂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聲明書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以及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業務之聯繫溝通機制與管考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等。

三、 提升用電安全: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未達一百瓩者,需另由「太陽光電設置乙級技術士」簽章,並檢附太陽光電設置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申請表)。

四、 綠能永續環保:增訂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對象、收取方式及未予繳納之法律效果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縣府為響應中央政策,積極籌設「臺東縣政府綠能推動辦公室」,預計於109年2月正式成立並架設「臺東縣再生能源網」提供民眾查詢臺東縣再生能源相關最新資訊、相關表單下載專區等便民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與經濟發展處

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臺東縣政府,資料來源:縣政新聞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