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贈與取得土地請民眾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特派記者巫月樺/台東報導】臺東縣縣民王小姐詢問,先生名下的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現贈與給她,目前無出租、無營業且成年子女仍設籍該處,是否須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

臺東縣稅務局指出,民眾如因繼承或贈與取得土地,均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並請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

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贈與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後,縱使土地用途未變更,且戶籍仍設在該地,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仍應由土地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特別提醒,因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不同,應繳納的地價稅額相差很大;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231600分機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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