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陳柏言/台中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108年12月11日19時許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陳姓(男、77年次)車主向警方報案,稱將電動機車停在南區忠孝路巷內路旁,幾個小時後返回牽車,發現機車車身有擦痕,讓他以為愛車遭人毀損,心疼之餘也只能先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陳姓車主愛車並非遭有心人士毀損,而是1名郭姓(女、71年次)駕駛小客車擦撞陳姓車主機車後,沒有報案就直接離開現場,由於這屬於肇事逃逸的違規行為,警方請其前來說明。
郭姓駕駛向警方表示,她駕駛小客車於事故地點前,確實曾撞擦到1輛機車,自己下車將機車牽起來,當下沒有報案等語,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郭姓女駕駛於事故地點旁的停車場開出來,不慎擦撞陳姓車主的電動機車後,郭女下車將機車牽起,還探頭檢視車損,拍掉機車沾上的灰塵,下一步卻不是報警,而是環顧四週後再次上車離去。
警方根據調閱的監視器畫面證實,郭姓駕駛因疏忽造成擦撞,理應報警處理,卻將機車牽起後,若無其事離去,警方最後依規定舉發郭姓駕駛的肇事逃逸行為。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有些民眾以為撞到人才需負責,其實民眾在窄巷內會車,或者馬路上有小擦撞,雖然雙方都沒有受傷,但有車損也算肇事,都要報警處理。本案中郭姓駕駛擦撞路旁陳姓車主機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郭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