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在道路上行駛,不免會有一些突如其來的狀況,常可見民眾罔顧自身與他人行車安全,為出一口氣任意攔車擋道或逼車,甚或於車道中暫停嗆聲理論,往往造成交通阻塞進而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是,這樣「為出一口氣」的行為,除了處以交通罰鍰外,該車輛牌照還要受吊扣3個月處分,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觸犯刑法的強制罪,不可不知!
常有民眾因行車糾紛,於行駛中驟然減速擋車、逼車,或於車道中攔車理論,根據屏東監理站統計該站此類違規裁罰案件,108年1月至12月計36件;而今年1月至2月案件數已達13件,顯見駕駛人因行車糾紛發生行駛中擋道攔車或逼車之情形有增加之趨勢。
這些危險駕駛違規行為,除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外,還須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駕駛人同時也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而擋車行為還可能造成後車須緊急剎車或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而發生他車往來的危險,也可能會涉及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如果有強迫或暴力行為,則還可能因此觸犯刑法的強制罪等而吃上官司,實在得不償失。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特別呼籲用路人,於道路上發生行車糾紛時,無論如何,請保持冷靜,理性駕車,受害車主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切忌在行駛途中任意攔車擋道理論、擋車或逼車,切莫因自己的原因而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3 月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