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陳柏言/臺東報導】 臺東縣政府23日聲明稿:一、有關「幸福住宅工期認定」 ,本府係依「臺東縣幸福住宅-預售買賣契約書」:「第十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開工,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一)因天災地變或天候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者。(三)依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所產生之延後決標或完工日延後,確非可歸責於賣方者。」之合約約定認定,同時會保障承購戶契約上的權益。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許瑞貴3月19日於議會答詢時有關工期的認定,仍須回歸到上述合約條款的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