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為保障納稅者權利,協助化解稅務機關及納稅者的爭議,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設有3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並依據中央明訂納保官應迴避的條件,排除配偶或一定親屬關係之對象,以確保客觀中立的立場,協助納稅者保護自己的權利,歡迎請多加利用。
地方稅務局指出,為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超然獨立,財政部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明文規定納保官應行迴避事由,包括:
1.納保官本人、(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事人。
2.納保官本人、(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義務人之關係。
3.現(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4.曾為該事件之證人、鑑定人。
5.納保事項涉及之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有前述之情形。
6.現(曾)為納保事項涉及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承辦、核稿或決行人員。但經納稅者同意核稿人員為承辦納保官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