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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勞工就業同樣有好表現。(台中市政府提供)

鼓勵勞工續留職場! 《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 勞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特派記者陳世宗/台中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此次立法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明定勞雇雙方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以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此次修法僅是保障勞工於符合強制退休條件時,如有繼續工作之意願者,有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的權益,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並提醒事業單位對受僱或經協商延後退休的中高齡勞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另外,為提升勞雇雙方對勞工退休制度及勞退舊制提撥(繳)實務的瞭解,勞工局每年度均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歡迎雇主或勞工踴躍報名參加。

勞工局提醒,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而持續僱用且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的勞工,事業單位仍應持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臺中市勞工局提供勞動法令諮詢服務。(台中市政府提供)

勞工局指出,此外,也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該條例前工作年資的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率,持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仍應依前述規定按月及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以避免違反勞動法令,確保勞工的老年經濟生活。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也可逕洽市政大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