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鄉投票,勞工行不行?!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陳信瑜局長支持勞工參與罷免韓國瑜的投票!
109年6月6日(星期六)已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為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的投票日,依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
有關於6月6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應如何給付工資及放假,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說明如下:
一、「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陳信瑜局長強調,投票是勞工行使公民的權利,呼籲臺北市的事業單位,在6月6日當日,雇主都應讓設籍在高雄市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返鄉行使投票權,如果本市勞工遇到有雇主不准假或未依法給付工資的情形,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申訴,由本局協助爭取權益。
參考相關函釋: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
勞動部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