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德功/臺北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8)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該罷免案投票結果為通過,該會於當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又今日會中並討論通過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月9日(星期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指出,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29萬4,976人,投票人數為15萬2,567人,投票率為51.72%,有效票為15萬1,332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7萬7,899票,不同意罷免票數7萬3,433票,無效票為1,235票,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通過。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111年1月27日前完成補選投票。上開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期,該會經於今日邀集考選部、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等機關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會商,並提經今日委員會議討論,考量補選完成期限、選務籌辦時間、避免與考選部、教育部等機關舉辦之考試同日以免影響應試考生投票權之行使,避免與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同日等因素,爰決議定於111年1月9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中選會補充說明,公職人員補選與公民投票是否於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兩項法律均無明文。該會委員會議經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本立法委員缺額補選定於111年1月9日舉行投票:
一、公職人員補選是對「人」的投票,公民投票則是對「事」的投票,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固定公投日期,並規定公民投票每2年舉行1次以錯開選舉年,係為避免對「人」投票與對「事」投票同時舉行,模糊公投議題焦點,公投與補選分開辦理,可有效確保補選結果及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二、公職人員補選之選舉人、候選人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規定均不同,宣傳活動、投票所秩序及選務人員相關規制程度亦不同,補選與公投分開辦理,選舉人、候選人及選務人員不會有混淆之虞。
三、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投票權人仍以原投票日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投票權人於110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公職人員補選是否與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亦宜考量會否因選舉人須返回原戶籍地投票所投公投票,致須異地投公投票及選舉票,或恐因此無法完整行使投票權,影響其投票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中選會